讲法说理丨交通事故纠纷维权三十六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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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交通事故纠纷维权三十六计(二)
上线律师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孙曙光律师
01、交通事故私了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私了在目前快节奏的生活中,极大的节省了各个当事人的时间,如何私了呢?
第二,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记录下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重要信息。
第三,双方共同签名,双方各一份。
第四,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把上述协议书中“赔偿协议”填完,然后办理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就争议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自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02、上次还讲到有些交通事故不宜私了?
答:是的。比如发生死亡事故,比如吸毒酒驾无证,比如无证驾驶,比如逃逸的等,这些情况我们建议不要私了,否则涉嫌违法。
03、办案交警主持的赔偿调解必须接受吗?
答:案例:张先生驾驶私家车从事滴滴打车。某日,张先生在送客人的途中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调解,交警遂在对现场进行勘查之后进行了调解。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张先生认为该协议对自己不公平,拒不执行协议。试问,办案交警主持的赔偿调解必须接受吗?
解答如下: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调解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公安交通部门的事故赔偿调解必须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由事故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如果一方不同意则不能调解。
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调解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也就是说,调解书只能由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双方在调解中仍然没有达成协议或是在达成协议后反悔,拒不执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既无权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执行,也无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针对办案交警主持的赔偿调解,当事人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道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04、经过交警调解,是不是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答:案例:赵某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某日,赵某驾驶汽车去送快递,在途中与一辆高尔夫汽车发生刮蹭。由于双方没有人员伤亡,遂请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由于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赵某准备向法院起诉。那么,类似此种已经经过交警调解的争议,是否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05、如果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怎样选择法院打交通赔偿官司呢?可以看一个案例,安徽的张先生驾驶汽车外出上海外滩旅游,在外滩与来自广州的刘先生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及时赶到现场并在双方的请求下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失败,随后,张先生准备向法院起诉,但是在法院的选择上张先生犯了难。请问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怎样选择法院打交通赔偿官司?
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赔偿,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06、打交通赔偿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答: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一般需要如下证据:
(2)当事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的票证和单据。这些费用的单证是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必不可少的证据,也是请求法院支持自己赔偿请求的依据,当事人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而漫天要价,结果只会白白多交一部分诉讼费,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3)除了以上几种重要的证据外,诉讼中常见的证据还有车损、物损证明,误工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要有死亡证明以及受害人被扶养人情况证明等一系列诉讼证据,只有把各种证据都搜集起来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
07、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如何处罚?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08、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如何处罚呢?
答: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还有一点强调的是,如果饮酒或者醉酒撞死了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9、喝酒了不开车,构不构成犯罪?
答:给大家讲解一个真实案例。2022年7月14日,云南省玉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驾驶员及车主共同犯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2021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龙某、赵某在玉屏县现代城吃晚饭时饮酒,酒后赵某明知龙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贵D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交由龙某驾驶,龙某驾驶该车行至玉屏县平溪镇文水路处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贵DXXX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玉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央分界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鉴定,从龙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81mg/100ml;从赵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5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为被害人支付车辆维修费,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龙某、赵某予以谅解。
10、对于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牌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对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2款明确规定,依照第90条的规定予以处置在实践中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在-地区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比如,在有些地方,一些用于结婚的车队中机动车号牌往往被人用一些吉利祝福的词语故意遮挡住等。这些严重地破坏了机动车的管理秩序,对这些行为应依照本法第90条的规定定予以处罚,即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应当注意是,这里处罚的只能是故意行为,由于过失造成遮挡、污损机动牌的行为,不能适用这一规定。
1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加强对机动车车辆的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都是登记制度和机动车管理中重要的内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验证、驾驶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目的一般是规避交通法规,如不按道路指示标识驾驶、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这些行为一方面使有关管理部门无法掌握车辆的真实情况而不能给予相应处罚,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案例:吕某的朋友姜某想借他的新买的宝马X5一用。吕某明知道姜某的驾驶证被吊销了,但碍于面子,仍然同意把车借给姜某使用。请问,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存在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行为人应当承担服的法律责任。“交由”包括以出借、出租等多种方式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情形。该行为的主观形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实际上要求行为人在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时,应当查明其是否特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未经查明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即可构成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当然,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欺骗,使行为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则不构成违法行为。这里规定的“驾驶”,是指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如果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但此人并没有驾驶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那么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不构成上述违法行为。因此,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构成上述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取得该机动车的人构成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的同时,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所谓,可以,是指不一定必须并处的i奥校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机构按应当根据违法情况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并处。
1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款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以上述行为的主体是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
“逃逸”行为,是指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行为人之所以逃逸,主要是行为人通常有主观过错,对造成的交通事故负有定责任。不过,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原因在交通事故后逃逸,只要有逃逸行为,即可构成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所谓“尚不构成犯罪”,是指不构成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主要是指不构成《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犯罪。根据《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主要是:(1)虽造成交通事故,但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没有主观过错的;(2)行为人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有主观过错,但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重大事故,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没有遭受重大损失的。如果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和逃逸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适用本条规定。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罚款的数额幅度是人民币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4、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罚?
答:案例:邱某和黄某是同事关系,几天前,邱某邀请王某搭乘自己的轿车上下班,但是,在邱某开车过程中,黄某曾多次强迫邱某闯红灯,最后导致邱某把路人甲装成轻微伤。请问,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罚?
该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乘车人等。如车驾驶人的雇主、上级领导、乘客、托运人等。“强迫”是指行为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及其他强迫手段,强制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全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有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动车”,是指各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的表现形多种多样,如超载行驶、超限行驶、超速行驶、酒后开车、不按规则礼让等。“造成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应当注意,违法行为人的强迫行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规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三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强迫行为是因,机动车驾驶人违规行驶是果;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是因,造成交通事故是果。
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强迫”行为,但机动车驾驶人并没有服从,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强迫行为并不构成本条1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尽管机动车驾驶人在行为人的强迫下违规驾驶机动车,但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也不构成本条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联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的同时,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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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广播电视台、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